《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物权编第十四章,明确了居住权的设立、内容、限制及消灭等核心规则,具体如下:

1、居住权的概念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排他性和对世性,居住权人可以对抗包含房子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
2、居住权的设立
书面合同形式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约:
当事人的名字或名字和住所;
住宅的地方;
居住的条件和需要;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办法。
登记生效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居住权不成立。
免费设立原则
居住权原则上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
3、居住权的内容
占有和用权
居住权人有权对住宅进行占有和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合理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不能损害房子的结构和功能。
不能出售、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居住权具备人身专用性,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享有。
原则上不能出租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不受干扰。
4、居住权的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在以下情形下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准时办理注销登记。
5、以遗嘱方法设立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遗嘱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居住权的适用场景
居住权规范的设立,旨在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问题,具备以下典型适用场景:
婚姻家庭范围
夫妻一方结婚以前房地产,为保障另一方的居住权益,可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一方无房居住,可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
以房养老范围
老年人可将房子所有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别人,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达成“以房养老”。
继承范围
爸爸妈妈为保障子女的居住权益,可在遗嘱中为子女设立居住权。
公租房范围
政府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