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废城市”建设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拓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全方位提高城市进步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循环进步,依据《江苏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策略》《江苏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行策略》《江苏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等相关需求,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投入。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法,对“无废城市”建设效果显著的区域予以奖励,奖励资金 3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Microsoft雅黑,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8px; white-space: normal;">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一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大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有关工作并拟定考核方法,打造“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有关项目,做小项目入库管理,组织拓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拓展本地区“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地区项目推行,督促项目单位按季度报送资金实行及项目进展状况,负责自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拓展项目资金实行进度及项目推行状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推行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含:
(一)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改革、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手段,从源头降低固体废物产生的项目。
(二)过程管控类。固体废物规范化分类贮存管理,采集转运体系建设的项目。
(三)末端借助资产处置类。补足当地区固体废物借助处置能力弱点,提高飞灰、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借助水平,多类型别固体废物协同借助处置,与其他具备环境效益高、公益性强等特征,可有效降低填埋量,节省土地资源的项目。
(四)保障体系类。拟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规章规范、生态环境标准规范等政策,搭建固体废物信息化、自动化监管平台,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项目。
(五)“无废园区”“无废运河”“无废工厂”“无废集团”“无废学校”“无废社区”“无废乡村”“无废景区”等可推广可复制的“无废细胞”创建,其他有益于提高群众“无废城市”建设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项目。
(六)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革新任务的项目。
第五条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一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一个县(市、区)120万元/年。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依据各地入库项目状况原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每一个设区市500万元/年。
第六条 2024年—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状况拓展年度考核,各设区市负责对本行政地区内的县(市、区)拓展年度考核,其中2026年拓展终期考核,考核通过的安排下达基础奖励。
第七条 2024年—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每年度各市县入库项目环保投资额在当年度全省入库项目环保投资总额的占比原因法分配项目奖励,环保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入库项目不计入年度入库项目投资总额。当年项目库中无项目的市县不参与原因法分配。
第八条 2024年—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年度或终期考核结果,对排名前三的设区市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纳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未纳入“无废城市”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履行“补充入库”手续。奖励资金不能安排用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获得奖励资金区域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准时调度项目进展状况,拓展奖励资金用状况绩效自评价。
第十一条各地要加大奖励资金的用法和监督管理,加快实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越两年未安排用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用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处罚。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讲解,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