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危险废物不能超越一年,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1年时间,假如需要延长期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需要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手段,不能超越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需要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需要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剖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采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特质分类进行。禁止混合采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手段。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采集、贮存、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能超越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