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别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履约清缴与数据水平等系列管理文件需要,落实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大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打造以数据水平为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重要环节监管,现将我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买卖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工作需要公告如下。
1、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别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方法(试行)》(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方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买卖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每年十月15近日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31近日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方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当年全国碳放权买卖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1月31近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发电行业相关需求
(一)组织制定数据水平控制计划。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等需要制定下一年度数据水平控制计划,并于每年十月15近日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数据水平控制计划进行技术把关后,于每年11月15近日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把关,大全形成我市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水平控制计划。
(二)组织拓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地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算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与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在重点排放单位存证提交日期起5个自然日内(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时间,最多25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平台上传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准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的技术把关,并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息化存证进行技术把关,并于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技术把关时间,最多40个自然日内)组织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
(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算报告指南》等需要,于每年2月1近日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日期起10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把关,于每年3月1近日组织完成全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文件有关需要;2023、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南》文件有关需要。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另行公告。
(四)组织拓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需要,拓展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管理平台填报及有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如协调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异议达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履行碳排放核查配合等义务)。
(五)拓展年度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相关需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年度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的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将重点排放单位的实发配额量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付气候变化司。
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同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督导帮扶工作,靠前服务企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助推企业优质进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地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其中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确保2023年十月15近日本行政地区内至少达到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力争履约率达到100%),12月15近日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根据《方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率不能超越应清缴配额量的5%。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方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时整改,其中对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于2024年2月29近日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有关处置状况于2024年3月5近日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采集大全全市有关状况,于2024年3月15近日报送生态环境部。
(六)加大发电行业重要环节数据管理。
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水平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重点、重要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地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存等全程使用影像等可视化方法记录;2023年9月起月缩分煤样至少留存1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按期抽样比对测试。有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存12个月备查。
(七)强化数据水平平时监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碳市场数据水平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核算报告指南》等需要,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水平控制计划编制与推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准时、规范拓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置。对于存证材料不准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明确等状况,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实和更正。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准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建议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状况不按期进行抽查。
(八)拓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需要,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合规性、准时性等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7月31近日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九)加大信息公开。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的推行建议》(环办执法〔2019〕42号)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近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公开状况,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近日通过管理平台公开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状况。
3、非发电行业相关需求
(一)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行依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管理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tCO2/MWh)需要制定数据水平控制计划、核算上一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于每年9月15近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
(二)拓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市生态环境局当令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拓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4、保障手段
(一)加大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落实本公告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查帮扶,对数据水平平时监管、信息化存证准时性和规范性与数据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令进行通报,并将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存证、履约率等有关状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高度看重,加大组织领导,打造按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正常的状态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大平时监管与执法等方法切实提升碳排放数据水平。
(二)加大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拓展区县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职员能力建设培训,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落实执法有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碳市场数据水平建设工作的实质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提高管理与执法能力水平。
(三)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技术规范需要,打造和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水平控制体系、准时拓展有关参数实测等工作,对数据水平控制计划、存证数据及信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测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打造并推行有效的数据水平管理及风险防控机制、数据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证手段,客观、规范地拓展咨询服务、核查、测试、技术审核等工作,不能弄虚作假,并对其拓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准时查处,对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要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并依法依规推行失信联合惩戒。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市生态环境局总量与排放管理处,牟瑛:88521678;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邓旨含:88521042;
市应付气候变化进步中心,沈玉辉:88521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