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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燃气锅炉实行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政策解析

   日期:2023-04-12     来源:www.nzioki.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475    评论:0    
核心提示:[db:简介]
 1、拟定背景

  目前,臭氧污染成为制约我市空风韵量持续改变的瓶颈问题之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要紧前体物,氮氧化物(NOx)主要源自工业燃烧和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我市自2018年发布推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以来,分阶段推行“煤改气”,燃气锅炉的数目逐年上升。现在,全市在用每小时65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实行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5mg/m3、30mg/m3、5mg/m3以下,与之相比较,现行每小时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限值需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mg/m3、150mg/m3、20mg/m3以下)较为偏松,尤其是氮氧化物相差了4倍,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大方环境管理需要。大力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高环境空风韵量的主要抓手之一。

  依据广东地方标准《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需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方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紧急大方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方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实行表3规定的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另外,依据《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公告》(粤环函〔2021〕461号)需要,各地要根据《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需要,科学拟定燃气锅炉实行特别排放限值通知,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推行。

  因此,结合全省工作安排和我市大方污染防治形势的实质需要,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推行特别排放限值需要是很必要的。

  2、主要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水平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拟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紧急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导致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洗生产和资源循环借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推广清洗能源的生产和用。企业应当优先用清洗能源,使用资源借助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施与废弃物综合借助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置技术,降低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越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情节紧急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方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加强对大方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地区的大方环境水平负责,拟定规划,采取手段,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方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方环境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变。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

  1.《广东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不同地区功能和经济社会进步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实行相应的环境水平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问题等缘由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越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手段,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准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2.《广东大方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使用污染防治技术,预防、降低大方污染,并对所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广东地方标准《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第4.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洗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实行表3规定的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环境空风韵量改变需要提前实行。其它锅炉可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方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紧急大方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方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实行表3规定的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行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种类、地域范围准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2021年6月,广东人民政府印发《广东2021年大方污染防治工作策略》,需要各地市要“研究拟定现有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新建天然气锅炉要采取有效脱硝手段,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2021年7月,广东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收严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根据《广东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需要,科学拟定燃气锅炉实行特别排放限值通知,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推行”。

  3、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实行范围、实行时间及内容、实行需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实行范围

  东莞全部行政地区。

  (二)实行时间及内容

  根据“全地区、分阶段”的原则实行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燃气锅炉的实行时间为《通知》实行之日。对于现有企业在用锅炉,根据分步、有序、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全市分两阶段实行: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大岭山镇、厚街镇、寮步镇、道滘镇、高埗镇、石碣镇率先在2023年7月1日起实行,其他镇街(园区)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实行需要

  一是规定燃气锅炉项目实行的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有关需要的,从其新标准、新需要推行。

  二是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根据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方污染物。

  三是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燃气锅炉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四是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在规按期限内达到大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需要。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方污染防治法》《广东大方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紧急的,报经东莞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实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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