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
渝府发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重庆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碳排放权买卖规范的决策部署和本市关于培育碳排放权买卖市场的工作需要,规范碳排放权买卖及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用途,助推本市达成碳达峰、碳中和目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碳排放权买卖及有关活动,包含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买卖、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与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由全国碳排放权买卖市场统一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条 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及有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公平公开、诚实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建设、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等运行经费保障,与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建设有关统计数据支撑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碳排放权买卖监管工作。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云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建设有关行业基础数据支撑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与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有关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市碳排放权买卖系统(以下简称买卖系统),明确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市碳排放权买卖机构(以下简称买卖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依据本方法拟定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规则,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后依据。
买卖机构依据本方法拟定本市碳排放权买卖规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核。负责组织拓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买卖。
注册登记机构和买卖机构应当按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全市碳排放权登记、买卖、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状况,与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情,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买卖系统安全稳定靠谱运行。
第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买卖机构及其员工应当遵守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及有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买卖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七条 是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越肯定规模的,应当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八条 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和纳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的和有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状况确定和调整,报经市政府赞同后实行。
第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有关信息,并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从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纳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标准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缘由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买卖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方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原因,拟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策略,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并书面公告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也可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需要当令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少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可以参考市场状况当令组织拓展碳排放配额回购工作。
第十四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和碳排放权买卖等活动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字、碳排放配额等事情的,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可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排放买卖
第十五条 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的买卖商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参考有关规定增加其他买卖品种。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与符合本市有关买卖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本市碳排放权买卖市场的买卖主体。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买卖应当通过买卖系统进行,也可采取协议出售、公开推广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法。
买卖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手段,发挥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有哪些用途,预防过度投机的买卖行为,维护市场健康进步。
第十八条 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买卖活动,应当在买卖系统开设买卖账户,获得买卖主体资格。
第十九条 市政府出让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买卖机构应当打造信息公开规范,公布买卖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买卖信息,并准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导致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买卖机构应当加大碳排放权买卖风险管理,打造风险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买卖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买卖主体准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买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成数据准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4月30近日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按期公开,同意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拓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同意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用或者用于买卖。
重点排放单位须保证其履行清缴义务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额数目不少于其免费获得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数目的50%。
第二十七 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用比率和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状况,有关状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准时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策略,按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买卖主体违反本方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买卖有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买卖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买卖手段。
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大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打造考评规范,公开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状况的管理,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状况纳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思: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方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与土地借助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含因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致使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权买卖:是指符合条件的买卖主体通过买卖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商品进行公开交易的行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国内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借助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效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买卖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按本市规定,经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重庆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暂行方法》(渝府发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