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拆迁有几种补偿方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法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假如没有住房担心且不愿花几年时间等待安置房建设的人,一般会选择货币补偿。其起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容易,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采用人不可以准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便捷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址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防止因安置用房水平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假如缺少住房,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而且可以保值。但是建设周期长。各有利弊,主要看个人选择。
二、公房拆迁政策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二)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状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三)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状况下,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四)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一般以向承租人支付肯定的金额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