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不是会有补偿
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成本。假如是经营用房的,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补助和奖励方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出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原因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推行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推行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策略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状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状况,因为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用途。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原因是个十分要紧的原因;
(三)作用与功效,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作用与功效的认定准则,是登记作用与功效,还是实质作用与功效;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要紧的一个原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情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状况,包括户籍、实质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状况;
(七)其他,比方说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方说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