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生态环境部部长5月25日表示,“十四五”时期,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还将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拓展督察。谈到中央的生态环保督察,黄润秋表示,这是国内所推行的一项生态文明范围的重大改革手段。2020年开始试点,到2020年,大家已经达成了31个省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例行督察全覆盖,对20个省市拓展了回头看以及专项督查。从去年开始,这项工作进入第二轮,对6个省市和两个央企进行了环保督查。
为此,我们提醒各企业、工厂准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自查与整改,做到合规合法,防止超标排污。对此,我们整理以“好理解、好消化、好吸收”为目的,为企业管理者开具一剂简明易懂的“药 方”以应对第二轮环保督查。期望能协助企业找到正确的环境管理之路。
生产企业怎么样应对中央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查
附:我们大全附上一份“水、气、声、渣”自查整改策略,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环保合规性
是不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需要;
是不是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许可内容排污;
环保验收手续是不是齐全;
企业建设项目是不是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不是齐全;
企业现场状况是不是与环评文件内容维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使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不是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不是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状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需要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无需拓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高端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拓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加入生产或者采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准则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需要的,该建设项目不得加入生产或者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需要,擅自加入生产或者采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采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拓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置设施
检查废气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历史运行状况、处置能力及处置量。
1、废气检查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置工艺是不是合适。
检查锅炉燃烧设施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不是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准则的需要;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收购借助状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手段。
2、高端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不是在禁止地区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地区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不是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准则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不是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不是按需要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需要的废气是不是根据环保部门装配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不是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不是按需要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手段或设置防扬尘设施;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不是符合有关环保准则的需要。
4、废气采集、输送
废气采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采集”的原则。废气采集系统应依据气体性质、用户流量等原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采集成效。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施,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手段。
废气应尽可能借助生产设施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采集,逸散的气体使用集气(尘)罩采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挨近污染源,降低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废水采集系统和处置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采集,并采取有效手段处置后排放。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合需封闭设计,废气经采集处置后排放。
集气(尘)罩采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容易、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废气治理
各生产企业应依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重压等原因进行综合剖析后选择成熟靠谱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使用冷凝(深冷)收购技术、变压吸附收购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收购借助,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达成达标排放。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使用吸附技术收购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收购价值时,应使用吸附技术;无收购价值时,宜使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恶臭气体可使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围敏锐保护目的产生影响。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收购借助或焚烧方法处置,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使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置。
粉尘类废气应使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置。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干净能源和高 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需要。
提升废气处置的智能化程度。喷淋处置设施可使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 方法宜使用自动加药。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需要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目,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四、涉废水的自查整改及处置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污水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历史运行状况、处置能力及处置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置成效、污泥处置、处置。
是不是打造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置设施开停时间、每天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修理记录)。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对处置设施是不是完备,是不是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推行截留、贮存及处置。
2、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不是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目是不是符合有关规定、检查是不是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准则、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不是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用户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是不是设置环保标志牌。是不是按需要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施。
3、排水量、水质检查
有用户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施的,检查运行记录;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准则的需要。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施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状况。
检查使用的监测剖析办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状况,检查排污单位是不是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采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需要;
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打造废水采集池,采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有关废水处置设施;
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采用;
雨水采集系统使用明沟。所有沟、池使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手段。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废水自行处置、排放的企业要打造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类型配套的废水处置设施,废水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可以稳定达标排放;
废水接管的企业要打造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类型配套的预处置设施,预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可以稳定达到接管准则;
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打造委托处置台帐。
拥有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需要接管进污水厂处置
6、排放口设置
每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需要,做到“一明显、二合适、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适、排污去向合适,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四条规定需要的单位,应按需要装配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雨水排放口要使用规则明沟,装配应对阀门。
五、涉固废自查整改及危废管理
1、拥有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依据生产计划和产废特点,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教导全年危险废物管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据当地管理部门的需要,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依据需要规范填写联单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据法规和当地管理部门的需要,以及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采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案
打造环境保护责任方案,企业应当打造环境保护责任方案,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职员的责任。
遵守申报登记方案。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情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准时申报。
拟定意料之外事故的防范手段和应对预案。企业应当拟定意料之外事故的防范手段和应对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全体职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采集、贮存需要
应拥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借助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地址选择和设计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准则》(GB18597,2013修订)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需要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准则的容器。
采集、贮存的方法和时间应符合需要。企业需要根据危险废物特质分类进行采集和贮存,也需要采取预防污染环境的手段。禁止混合采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合均需按有关国家准则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推行细节(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辨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需要
采用专用运输汽车和专业职员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工具和有关从业职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手段企业运输危险废物需要采取预防污染环境的手段,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施和场合加大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合需要设置危险废物辨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汽车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汽车车厢、底板等硬件设施应具有密封性同时又便于清洗;汽车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和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汽车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汽车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汽车车牌号应明确无污迹。
5、严格遵守转移需要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方案。企业转移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单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依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需要,延期保存联单。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区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同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地区。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自行借助、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准则。企业自行借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按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状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准则》(GB18598-2013修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准则》(GB18484-2001)等有关准则的需要。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采集、贮存、借助、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方法,分为危险废物采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采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六、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厂区需要全方位推行“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地区绿化。依据实质状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手段,车间推行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干净净,装配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需要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旧设施、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干净净)。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罐区和一般废物采集场合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置,四周建围堰。
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明确,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车间内生产区、装配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七、环保检查现场注意要素
1、企业不可以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讲解:第四条,推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 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 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依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伙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不是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不是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讲解: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 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 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