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安置策略不合适如何解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策略不合适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策略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准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策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情。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讲解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采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纠纷主要特征
房屋拆迁纠纷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现在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剖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使用方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现在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用途。可以说,政府 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法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要紧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方案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困难程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实行,以达成其最后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简单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造成被拆迁的人数海量,加之被拆迁人觉得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重压,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困难程度大,法官承受的重压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置不好,简单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 访、闹事等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钱评估体系的不健全,拆迁安置补偿准则的不统一,都不一样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困难程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成效、社会成效和政治成效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 未有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