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4月27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变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渭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借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拟定工作目的和度计划,打造相应的资金加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分类工作,教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教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根据“管行业需要管分类”原则,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打造格勉励机制,根据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打造生活垃圾收费方案,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资金投入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循环借助以及有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于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健全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拟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片区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和控制的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度建设推行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施配置准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符合配套设施设置规定,满足规划建设控制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准则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详规或设计策略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和面积,并公示规划总平面图。
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出货采用,建设成本纳入建设工程总资金投入。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推销场合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合,应当根据准则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准则,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置、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项目规划地址选择与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确定项目建设地址、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建议,并予以公示。
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准则》的需要,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最新国家准则《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辨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经当地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并根据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供应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收购物投放至可收购物采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采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采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根据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方案。
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地区,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合,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等公共场合,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不可以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打造平时的管理方案;
(二)在责任范围内拓展有关常识宣传,教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维持采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不足的,准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分类采集、运输;
(六)准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型、数和运输等状况,按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准时大全数据并报告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化推行计划,推行干净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方案,鼓励产品减化包装、餐饮适当花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商品进城,推进垃圾减。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实行减化的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采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采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
可收购物和有害垃圾按期采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采集。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采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采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收购物运输至资源收购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收购单位。
有害垃圾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准则,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时间、路线、方法和需要,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合。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采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单位应当以公开角逐方法确定采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地区、经营期限、服务准则、运送场合、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采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打造农村区域生活垃圾采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公开角逐方法委托拥有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辖区农村区域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分类办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采集设施以及符合需要的职员;
(二)按时、分类采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合,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越24小时;
(四)采集、运输汽车维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维持生活垃圾采集设施和周围环境干干净净;
(六)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出处、类型、数、去向等,并向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
(七)拟定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应对策略,报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借助
第二十九条分类采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升生活垃圾的再借助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借助。
可收购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借助企业进行借助处置,促进再生商品直接进入产品流通范围。
厨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置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借助商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收购,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借助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借助;不可以综合借助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处置。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收购名录的商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收购废弃的商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借助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借助;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借助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使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置和沤肥还田;使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法资源化借助秸秆。
农民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离得远远的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方案。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采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营运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政策,通过市场角逐机制选择垃圾分类处置的资金投入者或者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准则处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程序签订垃圾分类特许经营协议,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职员和操作职员;
(二)打造处置台账,记录每天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类型、数,并根据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根据规定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按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围环境污染;
(四)拟定应对策略,应对设施问题、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方案,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状况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按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市和各县、市、区打造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设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采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情况和处置成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采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要紧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方案。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围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有关场合,知道污染防控措施的推行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状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帮助。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应对预案,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应对处置系统;
(二)打造监督管理方案,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教导,按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有关部门打造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教导电话,牵头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打造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管理软件,采集、大全、剖析有关信息,按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处置状况以及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打造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置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步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中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专项资金,扶持有关企业进步;
(二)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准则,监督明码标工作,规范收费行为;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垃圾分类治理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资金投入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的管理,负责有关政府补贴成本准则、收费政策的拟定和修改;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收购借助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借助和循环采用;
(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八)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借助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风险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九)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常识纳入学校平时的教育,向学生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生活垃圾分类;
(十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等行为的查处;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城区餐饮店铺对自己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分类存放,教导餐饮服务业不得主动向顾客供应一次性餐具;
(十三)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教导酒店行业不得主动向顾客供应一次性日用品;
(十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五)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等行为的检查和教导。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打造联席会议方案,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专项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工作职责,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采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起因,生活垃圾采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没办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二百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义务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以上两万万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四条):
(一)职员和生活垃圾采集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需要的;
(二)未按时分类采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或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陕西省固体废物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第四十六条违法本方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采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陕西省固废防治条例六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员工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收购物。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采用,收购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借助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物质,包括废旧电池(含镉、汞、铅等重金属)、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商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商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饭店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商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商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