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建议,就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教导建议
近年来,因盗 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造成职员伤亡事故多发,紧急风险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风险性、运用刑罚方法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健全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有关犯 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盗 窃、破坏正在采用中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毁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 窃、破坏职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辆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职员聚集场合的窨井盖,足以风险公共安全,尚未造成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建议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合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 职员伤亡后果而推行盗 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盗 窃本建议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合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建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 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建议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合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建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水平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窨井盖,或者推销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窨井盖,造成紧急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推销不符合安全准则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 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求购、代为推销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 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 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八、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采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员工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职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造成职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有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 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 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建议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5件典型案例公布
最 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置),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 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需要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容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 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顾某某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 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 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钱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求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求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钱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收购公司的陈某乙。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案件警示:窨井盖是要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平时的生活中发挥着要紧功效。因井盖缺失,造成 职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职员伤亡的风险后果,而盗 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合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收购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收购物品为盗 窃所得而予以求购、推销,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别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职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 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风险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四、周某某盗 窃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 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盗 窃的窨井盖坐落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需要(5公里/小时),汽车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合,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风险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 窃,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 窃罪定罪处罚。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水平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毁等状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状况并准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职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身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职员死亡事故,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