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4月24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变,提升全社会文明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列入政府目的责任制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平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推行。
第六条省进步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步规划,研究拟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政策措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打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方案,督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已有的专项资金中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加入,并对实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教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省商务部门负责教导全省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拓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
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教导全省公共机构拓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实质,确定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并打造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培养绿色生产生活方法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环境。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根据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可收购物,是指适宜收购和循环借助的物品。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家庭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废料和废弃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在单位和家庭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除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大件垃圾,是指废旧的家具、家电等。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质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降低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根据规定时间、地点、方法等需要将不一样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方案。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合,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合,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打造和健全监督检查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采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需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合的;
(二)未采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质,拟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方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6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