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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20-01-18     来源:www.googdao.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98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01月16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变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

变宝网01月16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变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变大气环境质为目的,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违法担责的原则,打造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地区内的大气环境质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合适规划城市布局,加大生态建设,转变经济进步方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干净生产,推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推行协同控制,使大气环境质达到规定准则并持续改变。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教导下,组织拓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推行统一监督管理。

进步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规范。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变目的完成状况推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的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准则和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地区的实质状况,拟定降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十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不拥有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自动监测设施因问题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使用人工监测办法,并在问题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

监测数据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推行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煤炭花费总控制规划和削减目的,拟定本市煤炭花费总控制策略。控制新上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推行煤炭减或者等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采用,减少煤炭在一次能源花费中的比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煤炭花费总控制策略,拟定本行政地区具体措施并组织推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煤炭质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推销和燃用不符合质准则的煤炭。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升煤炭借助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地区内,供应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干净能源。

第十五条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干净生产审核规范。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推行干净生产审核,支持使用先进干净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六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采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对生产设施进行测试与修复,防止物料泄漏,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推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物料已经泄漏的,应当准时采集处置。

第十七条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施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并根据规定装配、采用污染防治设施,维持其正常运行;没办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辆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装配、采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推行全流程控制,并打造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

第十九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采用油罐车、气罐车的经营者,应当拓展油气收购治理,根据规定装配油气收购装置并维持其正常采用。

禁止生产、推销不符合准则的机动车辆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借助流动加油车等方法违法推销机动车辆燃油。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拟定鼓励政策,引导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对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壳)机等农用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设施,降低农业作业扬尘。

经营性花生脱壳、秸秆粉碎等农商品初加工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进步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拟定勉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达成秸秆综合借助。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和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装配油烟净化设施并维持正常采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地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供应场地。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焚烧冥品。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打造大气环境质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准时预测预报大气环境质和重污染天气。

气象机构应当做好大气环境气象服务,协同做好空风韵预报和生产生活服务教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准时启动应对预案,依据应对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辆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拓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对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操作策略,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准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操作策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来源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根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以上二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操作策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员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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