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2月30日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商国家进步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对《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商务部、进步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第8号)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六条为: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备案事情整理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
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3.删除第八条中的“除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
4.修改第二十条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5.有关条款涉及以下机构名称的,作如下修改: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