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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危险废物集中采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建议

   日期:2019-11-30     来源:www.carmanagesoft.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96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11月28日讯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大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规范采集、贮存、转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变宝网11月28日讯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协助企事业单位规范采集、贮存、转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减少环境风险,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现就拓展危险废物集中采集、贮存、转运试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作目的

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的,通过拓展危险废物采集、贮存、转运试点,推进解决企事业单位小危险废物转移不准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逐步达成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采集、安全准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确保环境安全。到2020,力争全省80%的产废较少(产生危险废物50以下)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拆解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采集体系。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采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采集站点。鼓励在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采集站点基础上提高改造后加采集种类,建设采集站点。非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建设的采集站点,须与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最后处置协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越2个采集试点单位。

(二)采集范围及种类。采集范围为颁发许可的设区的市行政地区内,原则上不允许跨设区的市采集。除废矿物油和铅蓄电池外,采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

仅限采集产生危险废物50以下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废荧光灯管、废硒鼓及其它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受产废单位产生的限制。

严禁采集、贮存感染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采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采集无明确借助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三)技能服务。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个环节,拓展技能支援服务,协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方案。

(四)试点需要。试点单位采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应符合以下需要:

1.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以上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经历的技能职员。

2.采集、贮存的范围、规模、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越许可需要。须与借助处置单位签订接受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准时将采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借助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越6个月,最大贮存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

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可使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汽车采集运输,其它危险废物采集及采集到的危险废物转移,应使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需要的运输工具运输。

5.有减少设施问题或者断电影响的措施;有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和长筒靴等)。

6.有下列保证危险废物营运管理的规章方案:

(1)台账记录方案。依据采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色,拟定月度、季度采集、贮存和转运计划。打造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状况报送、应对预案备案等管理方案,明确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出处、采集日期、数和去向等状况,达成“专人、专库、专账”管理。打造危险废物采集、贮存、转运的全流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出处可追溯、贮存可查询、去向可跟踪。

(2)内部监管方案。贮存地区达成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按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对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

(3)职员培训方案。明确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一个岗位的职责,拟定培训计划,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对预案的推行等,使受训职员可以有效应对紧急状况。需要受训职员熟知:应对程序、应对设施、应对系统,包括采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对、监测设施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或者爆炸的应对等。

(4)环境监测方案。根据有关需要打造监测方案,拟定监测策略,加大对特点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策略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实行排放准则及其限。

(五)审批程序。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需要拓展试点单位审批工作,并准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信息。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越1,试点项目建成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合格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综合采集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暂定1。

试点单位主体、项目推行地点或者规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推行。试点单位因自己起因需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经营设施、场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并根据需要拓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试点单位结束采集工作,不可以根据规定妥善处置所采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后处置协议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代为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拓展试点。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行政地区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布状况,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废物产生较少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拆解单位为重点,积极拓展危险废物集中采集、贮存、转运试点,明确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采集类别、数等。

(二)严把准入准则。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试点单位准入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拓展试点有关工作,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采集试点单位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试点单位拓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拓展度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本建议自2019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11月30日。本建议颁布前各市拟定下发的文件如与本建议不一致的,根据本建议需要实行;已经批准的危险废物采集单位(除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公司外),可依据本建议进行复核,不符合准则的,进行提高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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