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0月28日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概念】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在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使用、处置方法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成若干种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拟定生活垃圾源头减、回收使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相应的职员配置和资金加入,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准则和管理目的,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打造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使用互联网,拟定有关技能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升资源回收使用率。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采集、运输、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拓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拓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宣传和推销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常识课本和读物。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卫生系统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使用工作状况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工作考核。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打造完善监管机制。
进步改革、财政、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打造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方案,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拓展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投放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拓展生活垃圾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洗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工作。
第九条【宣传发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拓展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义务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功效。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方案】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方案,由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角逐方法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发放生活垃圾的采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成本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使用的技能革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资金投入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循环使用以及有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三条【宣传保障】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合的营运管理者,应当使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分类准则】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根据以下准则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使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方案,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地区,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合,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合,营运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不可以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的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打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方案;
(二)根据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并维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按期维护;
(三)公示不一样种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四)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需要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准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采集;
(七)打造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运输者、去向等状况,根据规定准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数据;
(八)在住宅区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采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采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采集容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需要,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需要及准则。
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低附加可回收物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采集单位义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采集、分类技巧、作业时间等,配备采集设施以及符合需要的职员;
(二)按时分类采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合,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配备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四)清理作业场地,维持生活垃圾采集设施和周边环境洁净整洁;
(五)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去向等,并向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义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准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越二十四小时;
(二)拟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对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需要设置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四)厨余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至垃圾处置场合,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处置原则】生活垃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能准则分类处置,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使用系统的衔接,提升生活垃圾的再使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使用。
(一)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使用处置;
(二)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置技能或者其他无害化方法处置和使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法进行综合使用;不可以综合使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八条【处置单位义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职员和操作职员;
(二)打造处置台账,记录每天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并根据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根据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流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问题,按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拟定应对预案,应对设施问题、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根据需要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方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方案,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等有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状况纳入评选准则。
第三十条【监管系统】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打造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等信息,并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达成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应对预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活垃圾管理应对预案,打造生活垃圾应对处置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状况下生活垃圾投放、采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投诉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处置步骤和时限,依法处置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分类投放的处罚】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的处以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以上200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法采集、运输垃圾的处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规定,混合采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违法采集、运输分类投放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2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处置垃圾的处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根据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区县市需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能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地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方法。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四十条【实行日期】本方法自2019 /月/ 日起实行。


